关于规范师市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通知
关于规范师市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通知
各团镇(乡、场)、街道办、企业、事业单位,各直属机构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直属机关工委: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师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师市审批权限范围内或需上报兵团、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师市国土资源局先行审查,报分管副师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师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由师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务)局、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审查、审批。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场)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报批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一)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国有土地补偿方案、供地方案,经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场)同意后报师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师市国土资源局就征地、供地方案等问题依法征求师市有关部门意见。师市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师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视为无意见。
(三)超出师市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用地批件,由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会审后,提出建议上报或不予上报的意见。对建议上报的,经师市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由师市国土资源局代师市起草上报兵团、自治区审批的请示文件,经师市领导签发上报;对不予上报的,由师市国土资源局将上报林料返回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项目用地经自治区、兵团或师市批准后,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场)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征地公告。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改进和调整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后,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场)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搞好宏观调控;要从严审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要认真执行土地公告制度,依法做好征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职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经批准,但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职工、农民生产生活的,经师市同意后师市国土资源局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
(二)分批次报批或单独选址项目经批准后,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团镇(乡、场)应及时组织供地,师市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避免出现新的批而未供土地。师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在项目选址时,加强配合,优先使用往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地管理,积极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师市财政(务)局、国土资源局加强建设项目供地后出让金和划拨费用的征缴工作,确保土地收入按时、全额征缴到位。对于拖欠土地收入的单位由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进行追缴和查处。
(四)加强项目供后监管,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开竣建设,实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针对闲置用地,师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师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师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度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综合汇总,并报告师市。
第一师办公室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