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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门窗安装起纷争,巧妙调解化干戈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4 10:44:2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小赵是某装饰公司的经理,2022年5月,小赵以公司的名义与小刚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小刚对某在建小区的门窗进行采购并安装,合同中对门窗规格、安装标准及费用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7月30日,经双方结算,小刚完成的工程价值为8万元,装饰公司依约向小刚进行了支付。同年12月,案涉小区工程进入总体验收阶段,由于门窗施工部分存在未设护窗钢筋、密封性差等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要求整改。于是小赵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与小刚联系整改事宜,但小刚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由于安装的门窗不合格,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验收,装饰公司无奈下,便与另一家门窗安装加工店签订了一份维修合同,组织人员进行了维修工作,为此支出了维修费3.5万元。装饰公司认为是由于小刚安装的门窗不合格导致维修,所以额外支出的3.5万元的维修费应当由小刚来承担,小赵与小刚多次沟通未果,遂将小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小刚向装饰公司支付3.5万元的维修费用。


小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小刚情绪激动的说道:“门窗安装工作我在2022年5月30日就已经完工了且经过装饰公司验收了,我们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期,其2024年对窗户进行维修与我无关。而且装饰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太高了,维修费用中还包括维修护窗钢筋等这些不属于我安装范围的项目,所以这3.5万元的维修费不应当由我来承担。”

小赵则气愤地说道:“你安装的门窗不合格,你就应当承担维修义务。之前多次告知你来维修你承诺了要返工维修,但是你迟迟不维修,导致我的工程款也拿不上,我这才找其他人来维修,这所支出的费用难道你不应该承担吗?”

【理清事由,悉心调解】


通过二审庭审,法官了解到本案的症结点,由于双方均是20多岁的年轻人“火气”比较旺,决定在庭审结束后,针对矛盾焦点问题,采取“背对背”的模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给他们心中的火气“降温”。

在调解室小刚这样说:“法官,我们之前也合作过很多次,每次安装完成以后都把钱全额支付了,也从来没有说过质量的问题,说明我安装的门窗没有问题,即使有需要维修的门窗,费用也达不到3.5万元,他这明显是在坑我……”

小赵则说:“在阿拉尔做门窗安装的人有很多,但是我每次都找小刚来做,就是想着我们是同学,大家出来干活都不容易,想着大家互相帮助,一起把钱挣上,所以在工程都没有经过验收的情况,我就把钱全部支付了,但是到了最后验收的时候发现他安装的窗户不合格,导致我的工程款迟迟拿不到,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说后,一方面抓住双方曾是同学关系这一突破点,从同学情谊出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从案件事实出发,给双方释法明理。经过两个小时的耐心疏导,最终成功“破冰”,消除了双方的对抗情绪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小赵向装饰公司支付2.5万元的维修费。至此,本起纠纷圆满化解,原本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老同学也重归于好。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终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