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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410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涉嫌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进行调查,了解提供便利条件的具体行为情况,调取证据。
  3.定性阶段: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4.决定阶段: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2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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