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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h-2021-00107 发布机构: 总工会
生成日期: 2021-01-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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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你可能遇到这些劳动纠纷(三)

09哪些情形下,职工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前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0遭遇工伤,劳动者能获得哪些赔偿?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二)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具体如何规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相比,除了计酬方式、每日工时、每周工时方面规定不同之外,非全日制用工还有如下特点:


(一)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二)不得约定试用期;(三)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四)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五)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遭遇劳动争议,如何选择纠纷“化解路径”?

答: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是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标准的化解路径。所谓“一调”,就是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一道关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都可以成为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者,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共同向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司法强制力。当前,全国许多地方大力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如雷锋同志的故乡,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政府和法院通力协作,推进分区分类层进式诉源治理,卓有成效。诉前调解,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调解不成,当事人可选择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也就是“一裁”。仲裁裁决有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之分。对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在15天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进入“两审”;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国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依然可以起诉,但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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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补充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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