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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2021-00011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1.对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项目是否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1.对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项目是否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52号)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核准项目企业应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生成唯一项目代码。并按照国家及兵团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的其他手续。
‎2.审查阶段责任: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核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3.评估阶段责任:需要评估的项目,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4.送达阶段责任: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出具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实施主体

发改委

承办机构

经济综合科、农业经济科、社会事业发展科、产业能源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6352078

投诉电话

0997-635207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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