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0-00025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价格认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价格认定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条例》(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价格认定协助书(包括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提出协助的日期;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2、办理阶段责任:包括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对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 3、听取意见: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做好听取意见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 4、市场调查: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 5、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测算说明。价格认定小组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撰写价格认定结论书。 6、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 7、签发及文书制作阶段: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8、送达及归档。 | ||
实施主体 | 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阿拉尔市价格监测中心、阿拉尔市价格信息中心) | 承办机构 | 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阿拉尔市价格监测中心、阿拉尔市价格信息中心) |
实施对象 | 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34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4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