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gw-2020-00014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
责任事项 | 1.根据工作计划,制定节能检查方案; 2.报分管领导批准,向有关单位印发检查通知; 3.检查组现场检查,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部门报告;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5.对存在违反节约能源法的用能单位,依法按照程序,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决定。用能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法按程序,及时解除措施。 | ||
实施主体 | 一师阿拉尔市发展改革委 | 承办机构 | 产业能源发展科 |
实施对象 | 用能单位(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内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39 | 投诉电话 | 0997-6350339 |
备注 |